商业汇票因其便利性和灵活性一直是我国实体经济重要的短期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但因其产生于企业信用,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市场接受程度较低,在票据市场中占比较小。据统计,历年在票据市场交易的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高达95%以
商业汇票一直是我国实体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1995年《票据法》正式颁布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商业汇票在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手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商业汇票签发金额常年维持在GDP的20%左右,市场累计贴现量占GDP的比例从2007年的40%上升到2015年的峰值148%。市场上签发票据的企业中,有三分之二为中小企业。
进入21世纪以来,票据的签发量和交易量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票据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全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8.1万亿元,是同期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量的2倍多;累计贴现84.5万亿元,接近同期同业拆借交易量;年末未到期余额9万亿元,是同期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的54%。
但从票据业务品种看,市场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到5%,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均未得到充分发挥。商业承兑汇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其推广使用对于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业来说意义重大:一是丰富企业支付手段,协调企业产供销关系;二是有助于将企业应收账款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维护商品和劳务提供方的权益,解决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三是促进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的有机结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四是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良好的信用机制,提高社会信用程度;五是丰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操作工具,有助于再贴现政策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市场资金流向。从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以及我国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环境不断完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信用工具,其在票据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步上升。
2009年央行推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2016年12月上海票据交易所上线,票据市场步入场内交易时代。从2018年10月起,纸电票据逐步融合,即ECDS系统将逐步被票交所系统所取代,本文所指票交所时代是指纸电融合环境。在票交所时代来临之际,安全便捷的电子化票据正在迅速取代传统纸质票据,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正在取代分散割裂的区域化市场。电子票据的流转透明度和信用记录功能将推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不少票据专家及从业人员大胆预言商业承兑汇票的春天即将来临。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现状
(一)发达国家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现状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完善的市场结构和商业信用体系为商业票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逐步代替银行承兑汇票占据票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在这些国家,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的结算和融资,而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商业票据因其便利性和灵活性在国内企业短期融资中占据重要地位。
1.英国票据市场。在英国,广义的票据市场包括商业票据、国库券、政府短期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几乎等同于整个货币市场;狭义的票据市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英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兴起于19世纪初,并随着英国国力的强盛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统治地位,但在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贸易下滑而大幅萎缩。到20世纪80年代后,融资类的商业票据成为主流,成为大型公司和银行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工具。在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中,商业票据融资长期大于债券融资,2016年商业票据融资量近200亿英镑,占企业直接融资来源的32%。
2.美国票据市场。美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商业票据无需真实贸易背景约束,是基于商业信用的融资性票据,根据有无增信措施及其来源,分为普通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信用支持商业票据。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元银行承兑汇票被世界各国作为美元资产持有,其市场余额从1970年的8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1984年的800多亿美元。但从1989年起,商业票据等融资工具的出现不断挤压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份额,使其不断下降,直至2006年降至基本为零。目前,商业票据几乎占据了整个美国票据市场。据统计,美国有1700多家企业发行商业票据,2005年商业票据余额达到近20万亿美元的高峰,2010年后降到近10万亿美元。
3.日本票据市场。日本的票据市场发展较晚,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又称“期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在20世纪初至20年代末有所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使用美元银行承兑汇票,1985年重建后又于1989年夭折,日元银行承兑汇票基本消失,被融资性商业票据等工具取代。在日本,商业票据以贴现方式发行,面额1亿日元以上,期限几经变更后调整为2周到1年。商业票据自1987年开始发展以来就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并于1989年起被用于日本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如今已成为日本国内企业的重要短期融资工具。2016年,日本商业票据发行量约7800多亿美元,其中期限在1~3个月的占60%左右。
(二)国内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现状
1.票据市场发展迅速,但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银行承兑汇票。我国票据业务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家有计划地发展商业信用,拟用票据信用替代挂账信用,解决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2000年,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全国性票据专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进入专业化与快速发展阶段。自此,商业银行总行级别的票据营业部、票据中心、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如雨后春笋,票据的签发量、交易量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经济发展高速回落,票据业务的价值创造、规模调节、流动性调节功能进一步被挖掘,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负债业务,也在企业融资中占有重要地位。如图1所示,近几年来,票据融资在企业短期融资中的比例均处于25%~30%之间。2009~2016年,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从10.3万亿增长到18.1万亿,未到期余额从4.1万亿增长到9万亿,交易量从23.2万亿增长到84.5万亿,其中2015年的票据交易量更是突破100万亿,票据已经成为各家金融机构重要的金融资产配置标的。
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前景
ECDS系统上线运行后,最初几年电票业务并未得到快速发展。2013年,电票承兑量1.62万亿元,贴现量6405亿元,占整个票据市场承兑和贴限量的8%和5.7%。但随着央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大力推动,市场对电票的认识不断加深,加之票据风险案件的催化,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优势凸显,票据电子化的程度不断加深。2016年,全国累计签发电票8.36万亿元,同比增长49.3%;交易量5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21.6% 。但是,由于我国商业信用基础薄弱,票据市场的交易载体以银行信用为主,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的占比一直较低。
2.中国人民银行从多个层面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发展。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鼓励企业在资金结算和融资中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再贴现政策予以引导和推动。这是目前能查到的唯一从国家层面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提升企业商业信用的专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旨在发展商业信用,逐步降低银行贷款在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多个文件中提出加快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保函、保证和保贴方式增强商票信用,促进商票流通,强化付款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并对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再贴现支持。2009年ECDS系统上线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票据定义为银行承兑汇票,受到企业集团及财务公司的欢迎,财务公司票据业务得到快速发展。
从区域环境看,全国不少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及地方政府均采取多种措施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如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2000年和2003年先后两次发文积极支持云贵川包括四川长虹、东方电气、茅台集团等33家重点企业进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试点,并提供大量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部分银行的积极参与。2014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原有再贴现工具的基础,创设了“央行科票通”和“小微票据通”,用于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对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川内多家银行积极参与。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得到快速发展。2015年以后,随着票据资产吸引力的提升,票据业务资金化运作的创新模式不断增加,如票据理财产品、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银信合作模式下的票据信托业务等。这些创新模式都是票据基本交易模式的复杂化,规避了监管,突破了资源约束,但同时引入了中介机构。加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完善,纸票实物操作的弊端逐渐暴露,票据大案要案频繁爆发,金额高达上百亿。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下发多文加大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如银监办发〔2015〕203号文、银发〔2016〕126号文等,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进入整顿规范阶段。
为了规避纸票实物操作的天然弊端,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以下简称银发224号文),为进一步提高电子票据业务效率创造有利条件,并规定了电票逐步替代纸票的时间点: 2017年1月1日起,30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通过电票办理; 2018年1月1日起,10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通过电票办理。该规定也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17年纸票承兑和贴现量急速下降,电票承兑和贴现量持续上升,整个票据市场中,电子汇票占比由2016年的30%左右提高到85%以上。
在纸质票据时代,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大多数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在银行贴现和转贴现,而是始终在企业之间流转,无法统计数据。但在票交所时代,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记录会留存在ECDS系统或登记在票交所系统中,信息对称性大幅提升,市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度提升,加快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的发展。据票交所统计,2017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量占票据承兑量的比例提高到14.61%,贴现业务占票据贴限量的比例提高到8.16%,各月的数据如图2所示。
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前景
二、 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特点
(一)商业承兑汇票多用于熟悉的上下游企业间
由于我国目前商业信用环境不完善,若非公开上市或发行过债券的企业,市场往往很难了解到其盈利和偿债能力,故很难接受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一般都是由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签发,用于购货环节支付给上游供应商,并在整个供应链上支付使用。若供应链上某家厂商需要资金,则可凭借核心企业的资信度,到对核心企业有保贴授信额度的银行进行贴现融资,这种模式俗称商票保贴。对小微企业来说,凭借核心企业的资信度获得的贴现贷款比依靠自己的资信度获得银行贷款的利率要低。
(二)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中的地位逐步提高
在票交所时代,电票的签发、背书等每一步操作都会经过ECDS系统,杜绝了假票、克隆票的可能,而且可以瞬间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任何交易都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加之ECDS系统可以记录承兑企业的支付信息,对承兑企业来说,如果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越多,且全部按时兑付,则其信用记录越好,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的接受程度越高。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中的占比逐步提升。在纸票时代,市场上流通的商业汇票超过95%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但在票交所时代,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贴现量在票据业务中的占比均显著上升。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逐渐弱化,融资功能逐渐强化
票据业务发展的最初动力是用票据信用替代挂账信用。在20世纪80年代票据市场刚兴起的时候,我国正处于商品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阶段,生产和销售不同步,商品买卖和资金流动不同步,容易造成欠账、烂账、“三角债”等问题。票据支付将付款日期和金额进行明确约定,正好可以解决企业间的支付结算矛盾,降低社会债务率,有助于扩大再生产。据统计,在《票据法》颁布前的1994年,全国的票据签发量仅为640亿元,占全国GDP的比例不到2%,此时票据主要发挥支付结算作用,用于部分替代企业间的应收账款。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信用环境得到改善,市场对票据的接受程度逐步提高,票据的融资功能逐渐增强,市场规模也迅速增长。从1994年到2009年,商业汇票的承兑金额从640亿增加到10.3万亿,增加了160多倍,占GDP的比列也从2%上升到30%;贴现金额从470亿增加到23.2万亿,增加了492.6倍。票据的流通性也大幅增强,年贴限量/承兑量从1994年的73%增加到2009年的225%,票据的流转次数越多,说明其融资功能越强。2009年电票推出以来,票据周转速度进一步加快,票据业务的新产品和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票据的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挖掘,更成为银行拓展资产与负债的工具,脱离了真实贸易背景,流转速度从2009年的2次/季度上升到2014年7.2次/季度的高峰。
三、商业承兑汇票发展遇到的挑战
(一)票据市场长期分散割裂,缺乏统一交易平台
一直以来,我国票据市场都缺乏统一的报价、交易场所,信息不对称,故形成了多个分散、割裂的区域性市场。一方面,在纸票时代,票据交易需要实物交割,交易效率较低,交易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很难了解到商票承兑企业的真实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其违约概率,也无法通过风险溢价来约束企业的违约行为。此外,纸票交易无法记录承兑企业的履约付款情况,违约事件不能及时曝光,承兑企业履约的压力和动力都较弱。
(二)市场各方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程度较低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承兑企业承担第一付款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应收账款的票据化,依托承兑企业的信用流转,所以只有票据转入方相信承兑企业在票据到期能履约付款才愿意接收票据。
从银行方面看,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之前,贴现行需要经过严格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规范的授信流程,也需要依据承兑人的风险状况提供相应担保,故贴现“准入”比较困难。仅有少量商业承兑汇票获得银行保贴授信流入银行,大量商票只能游离于民间票据市场。在贴现之后的转贴现交易中,2014年银发127号文中,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禁止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标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只能以买断式转贴现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是,对票据转入行来说,其很难掌握承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往往要求票据转出方在票据到期前将其买回,俗称“双买”交易。但2016年之后,监管方面连续下发多文,将该种交易模式定为违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贴现量较低。
从企业方面看,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未健全,对非上市且未公开发行过债券的企业,无法获得其经营情况特别是负债和现金流情况。商业承兑汇票在流转过程中,除非票据接收方与承兑企业有长期业务合作,否则很难判断承兑企业的履约能力,普遍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此外,在供应链链条中,中小企业处于劣势,往往被迫接受核心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但由于不被市场及银行认可,票据继续背书转让的难度较大。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解付缺乏有效约束
在签发环节,若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的授信审批流程和制度规范为其到期履约付款奠定了基础,而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企业自主签发,出于支付需要可能导致其票据签发量超过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和资产负债水平,对到期付款埋下隐患。甚至有些不法分子专门注册空壳公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几经转手套取银行或者客户资金。此类行为在造成实质损失或者恶性案件之前始终游离于监管之外,易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解付环节,若为银行承兑汇票,有《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且由人民银行监管,解付环节的任何争议都可以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督促下妥善解决,加上违约可能造成较大的声誉损失,迄今尚未出现过实质违约事件。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其履约与否全靠自身信用,不在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也无相应的监管投诉部门,企业违约成本较低,强势企业在票据到期时无故拖延付款的情况也司空见惯。
四、票交所时代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机遇
在纸票时代,商业承兑汇票因其资信度较低,市场流动性较差。而在票交所时代,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纸票电子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参与者身份透明化,票据信用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商业承兑汇票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7年1~10月,电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商业承兑汇票的占比均得到较大提升,其中承兑业务占13.74%、贴现业务占9.15%。
(一)融资工具票据化、票据工具电子化将成为发展大势
电子商业汇票诞生于2009年,目前正在成为国内实体经济的第三代融资工具 。相较于依赖银行信用的第一代融资工具(如承兑、贴现)和依赖企业信用的第二代融资工具(如短融券、超短融券)而言,电子商业汇票既可以依赖银行信用(电子银票),也可以依赖企业信用(电子商票)。由于电子票据内含货币的两大基础功能,即信用功能和支付功能,高资信度的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信用,利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现零成本融资。
为了加快纸票电子化进程,银发224号文中明确规定,2018年起单笔100万以上的票据必须通过电票办理。同时,银办发224号文提出建立票据交易所,完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推动纸质票据电子化。截至2017年9月末,全国共有2722家法人机构、90038家系统参与者成功加入票交所,目前正在推动票交所系统直连和纸电票据融合。
(二)票据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增信机制逐步健全
ECDS系统内含信用记录功能,可以记载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或出票人、前手的支付信用信息,记录所有出票与兑付的历史行情,企业签发电子商票的行为越多,且全部按期兑付,自身资信度越高,其承兑的电子商票的流动性越好。在供应链中若能实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逐级支付转让,链条上所有企业均可借助承兑人的资信度和电票的支付功能节省融资成本,同时也因为该电票的使用而降低应收账款。对于急需现金的中小微企业,还可以凭借承兑人的资信度享受较低的贴现利率,比凭借自身资信度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利率要低。当票据后手因对前手或承兑人的资信状况不了解而拒收时,前手可请其授信银行为其提供“保证”,使该电子商票的信用升级。商业银行也可以依据公开的评级信息和ECDS系统的信用记录,对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电子商票承兑人,进行主动授信,开展商票保贴业务。
票交所是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信息传导机制更加通畅,未来专业的票据评级机构也有望出现,有利于市场机构对票据的信用风险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定价。
(三)参与主体扩容
在纸票时代,票据交易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特征,监管部门担心非银机构参与票据交易会带来跨市场风险,遂将转贴现市场参与者限定在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及少数财务公司之间。但票交所系统类似于票据市场的防火墙,参与者身份透明化,市场参与主体也扩容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一些非法人投资产品。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非法人投资产品是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参与主体扩容后,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对交易有不同的需求,一方面将增大票据市场交易量,另一方面也将对银行间的票据交易方式起到补充作用,平抑票据市场利率波动。
(四)票据业务类型更加丰富
在纸票时代,票据交易只有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基本交易模式,票交所时代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在贴现环节增加了“回购式”贴现品种,转贴现环节增加了“买断式回购”交易模式和类似于债券的“票据质押”交易,票据的保证方式由背书环节增加至出票、承兑、收款、背书等环节,保证人由企业增加为银行、企业,鼓励银行通过保函、保证、保贴等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增信。票据业务类型的丰富有助于增强市场活跃度。此外,票交所引入了信用主体的概念,将直贴银行定义为第一被追索人,也将大大提高投资者持有商业承兑汇票的积极性。
(五)票据业务流程简化
在票交所时代,企业在网银端便可完成电子商票承兑,且银发224号文取消了电票贴现环节对合同、发票的要求,转贴现交易也无需签订线下协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已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承兑信息的纸票,也取消了贴现时对合同、发票的要求。对于很多因在预付款项下受让商业汇票无法取得发票的企业来说,以前因为不具有合同、发票而无法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烦恼将不复存在。由于票交所是全国一体化市场,打破了曾经的市场分散、割裂状态,具有价格发现机制,持票企业可以在网银端向彼时在线的所有贴现银行进行定向或全市场报价,系统对适合的票据信息主动推送或撮合交易,点击成交并自动完成清算。转贴现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意向询价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系统根据双方设定的条件撮合交易。由此形成的贴现或转贴现价格将面向全市场显示,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性。
(六)票交所时代央行再贴现政策将更好发挥作用
再贴现是央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票交所时代央行通过再贴现政策干预市场资金供给、传导政策意图时,可以选定某个区域、某个行业甚至某些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实现资金精准投放,也可以此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的贴现资金投向相关行业。在票交所系统2017年9月份版本中,上线了再贴现业务模块,加上前期开通的ECDS系统,完全实现了再贴现业务的无纸化操作,加快了业务办理效率,央行资金惠及实体经济的时间半径进一步缩短,再贴现政策也将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建议
尽管业内看好票交所时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规模、交易规模要与银行承兑汇票并驾齐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持续发展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市场建设方面加以引导和保障。
(一)增加票据交易品种,适度放开融资性票据
我国现行法律、监管政策均要求票据的签发和取得要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现行《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当时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需要。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票据交易量达到百万亿元,经济金融的深刻变化需要融资性票据的适度发展,还原票据的无因性特征。在英、美、日等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票据市场中,融资性商业票据均占主导地位,我国可以尝试有条件地允许部分大型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并监测其票据签发规模、渠道、票据流转、市场交易及到期兑付全流程数据,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放宽至全国。
(二)积极探索票据评级制度,细化商票增信操作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推广重在降低承兑人违约的风险,提高收款人、背书人、银行收受票据的意愿。从国外成熟经济体的发展经验看,只有在完善、健全的商业信用体系之上,整个商业票据市场的合理定价和正常流转才能得到保证。
银发224号文鼓励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证。信用评级已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的各类企业债券中广泛使用,并成为定价的重要依据。建议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引入信用评级机制,并在电票系统进行登记,作为持票人和投资人收受票据、合理定价的依据。
银发224号文还提出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权利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根据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释,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的保函、保贴等增信措施进一步细化,尽量通过票据记载来体现,确保在操作中能够切实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减少票据纠纷。
(三)完善票据信息监测及披露制度,防止信用的滥用
纸质票据时代,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只需到开户银行购买商业承兑汇票专用凭证就可签发,签发多少不受约束,这一漏洞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有些没有实力的企业签发票据后无能力兑付,有些企业虽有能力兑付,但票据签发后采取不入账、关联企业融资等形式使得资金体外循环,实质就是信用的滥用和套利,严重阻碍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
随着票据电子化的推广,应尽快废除纸票的线下流转和交易,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流转、交易、到期兑付情况置于可监测、监控的框架之下,为持票人、投资人提供包括票据签发、兑付等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票据关系人之间信息对称,保证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创新,推动票据衍生工具的发展
票据市场主体扩容后,不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可以参与票据交易,券商、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甚至非法人产品也能作为主体参与交易,票据市场的活跃度将大大增强。今后票据市场将是一个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巨大市场,通过引入票据衍生工具,可以规避利率波动风险,减少政策变化带来的冲击,并提升票据业务的收益水平。
从产品方面看,票据现有交易已涉及远期概念,如“卖断+回购+远期买断”中的买断、分段式回购中的第二次回购等,票据衍生产品可以先发展已具雏形的远期产品,再发展期权、互换等产品。从市场方面看,转贴现市场参与成员都是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定价和风险控制能力,可以优先试点衍生品交易,待交易方式成熟后扩展到直贴市场。从主体方面看,可以从金融机构的一级法人开始,再推广到各分支机构。因为2014年银监会要求票据同业业务实行专营之后,法人机构从业人员在货币、债券等市场交易中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先行试点衍生品的交易条件。
(五)加大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
我国票据市场一直都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时有票据纠纷案件发生,2016年发生的多起票据大案、要案,更是对票据市场造成重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要健康发展,需要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票交所等管理部门对到期拒付、延付的当事人进行定期通报,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恶意签发票据套取信用、重大违约等行为采取行政、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对于不守信的参与者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全市场范围内公告、在一段时间内关闭某些交易权限等措施,促使各市场参与方遵守市场规则,维护票据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