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背书人广东有限公司业务关系,取得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背书人广东××有限公司业务关系,取得票号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申请人财务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该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日,出票人为北京××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农行北京××支行。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公章)
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立案材料:
1.山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4.遗失汇票复印件
5.与广东××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复印件
6.广东××有限公司关于背书转让汇票的证明
7.山东××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回执(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