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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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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电票项下的贴现 / 承兑比为 56.6%,较原纸票项下的贴现 / 承兑比 (65% ~ 70%)降低了约 10 个百分点, 亦即意味着因发挥电票的直接支付功能而 省却了 10 多个百分点的贴现需求,节省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 年《货币与金融统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

2018 年电票项下的贴现 / 承兑比为 56.6%,较原纸票项下的贴现 / 承兑比 (65% ~ 70%)降低了约 10 个百分点, 亦即意味着因发挥电票的直接支付功能而 省却了 10 多个百分点的贴现需求,节省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 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 第138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即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一种实际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代表了持有方的无条件债权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负债。银行对应的资产是对其持有者的债权。”央行统计显示,2018 年末银行承兑汇票余额9.93万亿元,其中6.06 万亿元已贴现票据纳入银行表内贷款项下,其余 3.87 万亿元列入社会融资规模余额,但同期余额2.02 万亿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超越短融券和超短融券余 额1.96万亿元)却游离于金融统计之外。

随着电票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电子商业汇票以其具有信用创造和支付流通的货币功能,将展现更强的货币活跃性和广泛性,在商业汇票已全面电子化,并全部纳入票交所统计口径的环境下,金融统 计应将银行承兑余额计入承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同时在资产项目的应 收债权项下计入对承兑申请人的债权,将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归入M3 范畴计入央行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体现商业票据直接融 资的规模,这将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承兑业务的透明度,真实反映社会融资规模, 也更符合国际化的金融统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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