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针对个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风险事件,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防范票据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针对个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风险事件,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有关通知事项如下:
解读:
银保监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个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风险事件对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影响,个例影响的是行业声誉。
这里可以明确的是,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是银承,属于政策上的定性,但市场上对财务公司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一是财务公司票据在资金端认可度低,银行对于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加权风险资产计量为100%,此类票据无法给供应链上下游带来资金流动性的加成;
二是近两年个别财务公司票据违约事件进一步降低了整个体系的品牌信用,尤其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巨额未兑付票据更是给行业供应链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落实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主题责任
财务公司应严格落实《票据法》《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等相关要求,坚持依法合规开展票据业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风险监测,提升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
解读:
应充分认识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加大在信息科技建设方面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加强对信息科技、票据业务人员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知识和信息科技知识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信息科技又熟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重视票据系统开发的前置考虑,预估各项风险进行充分测试。与国有大行加强交流学习,发现风险点及时修复,针对上海票交所的技术和业务创新,加快票据系统升级维护,持续优化票据业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系统化。
前期票交所发不过不法分子冒开“银承”问题正是由于信息系统建设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漏洞。
(一)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财务公司应严格审查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票据业务。
严防交易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检验验收单据、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不实和虚构交易签发票据等问题,保证票据业务贸易背景资料各要素的逻辑一贯性。
解读:
笔者认为此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于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要求。
前期财务公司对于此类问题的审查主要是贸易合同和发票,而对于上述票据业务贸易背景资料各要素的审查降低了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金融服务的效率,效果值得商榷。
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其实承兑环节的贸易背景较为真实,出现问题的往往是后续的流转环节,这往往也是通过财务公司监管不到的地方。
(二)合理确定票据承兑业务规模。
财务公司应根据监管法规要求、自身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合理确定票据承兑业务总规模。
应将票据承兑业务纳入对客户的表内外统一授信,科学核定客户票据承兑业务授信规模,不得签发超出客户授信额度的承兑汇票。
(三)加强票据承兑保证金管理。
财务公司应对票据承兑保证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不得吸收出票人信贷或贴现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票据承兑保证金,不得吸收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客户资金作为票据承兑保证金。
应对出票人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防止出票人挪用或提前支取。应根据已经做实的保证金计量担保风险敞口,不得变相突破担保比例。
(四)强化票据兑付的流动性管理。
财务公司应将票据承兑业务纳入整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体系,有效计量、监测和研判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头寸,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开展票据承兑业务时,应对出票人经营情况、支付能力等进行测试和评估,防止发生垫款。
(五)合规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财务公司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被转贴现票据的出票人须为成员单位或者该票据须为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
解读:
这里明确了财务公司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的标准:(一项符合即可)
一、被转贴现票据的出票人须为成员单位;
二、该票据须为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
(六)加强票据业务台账管理。
财务公司应对所有票据业务建立管理台账,对票据业务主要内容和重要要素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
(七)做好票据风险应急预案。
财务公司应对票据承兑业务制定应急预案,票据承兑业务预期即将出现或已出现逾期风险时,及时启动预案并于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
各银保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内财务公司的风险分析和研判,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严肃问责处罚,同时要注意把握监管措施的力度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一)持续监测,抓早抓小。
各银保监局应加强辖内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非现场监测,及时筛查票据业务规模短期内迅速增长、票据业务结构失衡的财务公司,提前预判风险。
应重点关注票据承兑业务余额超出其月末存放同业余额3倍或承兑保证金存款占所有存款比率超出30%的财务公司,对其票据承兑业务做进一步检查评估并审慎研判,督促其合理确定票据承兑业务规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检查,严肃惩处。
各银保监局应加大对辖内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力度,重点检查财务公司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
深入了解财务公司票据业务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查验其是否存在使用违规手段规避担保比例限制、以票据为工具违规套取资金、通过票据中介违规融资等问题。对违法违规的财务公司,要严格执行“双罚”要求。
(三)制定方案,妥善处置。
各银保监局应结合集团和财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确定辖内流动性紧张且票据业务风险较大的财务公司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预案,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解读:
笔者认为:
第一,银保监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个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风险事件对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影响,个例影响的是行业声誉;
第二,通过对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风险管控主题责任的明确,从财务公司角度加强风险控制,杜绝违规情况。
第三,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尤其首次划出重点指标即票据承兑业务余额超出其月末存放同业余额3倍或承兑保证金存款占所有存款比率超出30%的财务公司须重点关注。
其中第三点无疑是本次发文最重要的控制点,可以有效降低财务公司票据违约情况的发生。
发文中除《票据法》,还提到《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