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票据? 法律属性上:支付结算;方便确权;向前追索。 经济效果上:创造存款;延伸信用;方便融资。 2. 票据融资市场现状如何(融资端)? 开票+背书+直贴(一级)+转贴(二级)+再贴(三级)/abs市场/资管市场 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缺乏,票据是最重要融资方式之
1. 为什么票据?
法律属性上:支付结算;方便确权;向前追索。
经济效果上:创造存款;延伸信用;方便融资。
2. 票据融资市场现状如何(融资端)?
开票+背书+直贴(一级)+转贴(二级)+再贴(三级)/abs市场/资管市场
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缺乏,票据是最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融资成本较高,票据融资相对成本可控;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来源主要是中小银行(城商行/农商行);
对金融机构:二级市场+三级市场+证券化市场,融资和出表选择方式较多;
对中小银行:中小银行缩表,票据融资(贴现/承兑余额)快速下行;
中小企业&中小银行的票据融资出表方式有限、成本较高、标类低成本资金对接不足。
3. 票据融资市场现状如何(投资端)?
货币基金收益率持续下行;
银行理财收益率与资产端存在倒挂;
前4期标票收益率普遍高于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4. 标准化票据对标信托法律关系。
征求意见稿没有直接适用信托法律关系,但明确了适用《信托法》(第1条),定义了标准化票据是一种“受益证券”(第2条)。
如果将存托对标信托法律关系,那么标准化票据的原始持票人是信托的委托人,存托机构是受托人,投资人是受益人。
5. 标准化票据不是票据,投资人买到的是受益证券。
票据权利会背书给存托机构/存托产品,投资人不拿票据权利,而是拿这个存托产品(信托)的受益凭证(受益权)(第7条)。
6. 存托机构从票交所变成了金融机构,票交所安心干基础设施。
存托机构原来是票交所,但作为基础设施自己做管理人并不合适,这一次改为了银行或券商(第6条)。
存托机构负责管理,可以对标信托法律关系。
银行如果干存托,可能还需要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进行信托投资业务的行政许可再做些衔接,但总体障碍不大。
票交所现在的职责就很清晰了:负责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第13条),以及制定相应规则和制度(第28条)。
7. 其他参与机构的职责:经纪机构负责收票,承销机构负责承销,资金保管机构负责资金保管。
经纪机构负责收票,是个资产端的居间法律关系,但应该不会做代理原始权益人,因为不会先接受背书(第8条)。
承销机构负责承销,是个资金端的居间法律关系(第16条)。
资金保管机构负责资金保管,是个资金保管服务法律关系(第14条)。
上述机构都得是金融机构,票据中介的冬天(又,上一次是九民)来了。
8. 标准化票据是备案制,不需要进行审批。
标准化票据的发行是事后备案制,存托机构应于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第29条)。
9. 基础资产可以是个池子,期限和信用差不多就行。
主要要求是信用主体的核心信用要素要相似,期限相近,换句话说,池子里的票据不要有很大的信用方差,那么信用主体不一样是可以的(第9条)。
10. 未贴现票据可以作为基础资产。
只要求基础资产是商业汇票(第2条),并没有限制是否已贴现。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换句话说,只要出票人不是银行,承兑人是不是银行的票都可以做。
未来城商票、小微企业票、小额票的流动性有望通过这一点增强。
11. 基础资产的要求相对宽松,不强调真实贸易背景和一手票。
没有提“真实贸易背景”,意味着只需要满足《票据法》的“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就可以了。
也没有提一手票问题,理论上多手票也可以做,并不限制背书次数,实际上背书越多可追索的前手也就越多,本身也不是坏事。
“真实交易背景”本身并不明确排斥融资性交易,但是也需要注意“九民纪要”对于票据民间贴现的严防死守倾向。
12. 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标准有待市场实践形成。
关键看对于“依法合规取得, 权属明确、权利完整”(第9条)这些措辞怎么理解。
从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原则出发,理论上,紧跟着的前一手的真实交易背景还是要看的。
13. 标准化票据认定标准化产品没有障碍。
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本都满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债认定规则”)的规定,包括等分化, 可交易(第11条、第18条、第19条); 信息披露充分(第20条、第21条); 集中登记, 独立托管(第13条、第15条); 公允定价, 流动性机制完善(第15条、第18条、第19条)。
标债认定规则同时规定,标债认定需要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等要求并经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票交所本身系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且是人民银行发布规则,未来的认定,应该没有实质性障碍。
14. 标准化票据是货币市场工具,非银特别是货基可以投资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第4条)。
换句话说,标准化票据落入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中的“(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未来投资投资于标准化票据,应该没有障碍。
其他法规类似,不一一列举了,为其他类型的非银/大资管产品的投资也扫除了障碍。
货币市场工具的属性也为标准化票据衔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一步铺平了道路,因为货币市场工具强调了流动性。
15. 自己不能买自己的票据资产。
原始持票人不得作为投资人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第7条)。
变相禁止了对票据资产"以投资替代贴现"的监管套利行为,央行的思路还是很清楚的。
16. 承销过金融债的,就可以承销标准化票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 并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规定(第16条)。
金融债管理办法对承销机构的主要要求是第十七条,理论上承销过金融债的,就可以承销标注化票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