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9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扩大在交易所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以此便利债券跨市场的发行与流通。
一、历史背景
1997年6月,央行下发了《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从此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了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同时也标志着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二、市场现状
当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分别为交易所市场(上、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组成。交易所属于场内批发+零售的混合市场,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银行间属于场外批发市场,参与者仅为各类机构;商业银行柜台属于场外零售市场,参与者仅为个人投资者。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 107.8 万亿元,居全球第二,其已成为我国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三、实施目的
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由发改委负责政策制定,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发行条件较为严格,但因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金量较大,容易募集;通过交易所发行公司债,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发行相对宽松,但由于银行不能参与,资金体量受限,部分企业较难顺利发行融资。
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合作,使的更多银行可参与交易所现券交易,拓宽场内资金供给渠道,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缓解作用。同时,因打通了两市场的资金互通,有利于平衡两市场的不同价差,降低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在盘活场内外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未来展望
本次扩大的银行范围,未包括非上市农商行,当前的农商行数量近1500家,而上市农商行仅为10逾家。当前,越来越多的农商行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债券投资逐步常态化,在“互联互通”合作健康运行后,农商行或将作为新的入场机构参与其中,继续扩充投资者范围。同时,由于中、大银行的投研能力较强,未来或会放开该类银行机构的大宗商品及债券回购等业务,以此促进了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持续发展。
附公告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第7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