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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很严谨,背书需谨慎

票据案件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 评论

【案情】某公司合法持有票号313000*********9、付款行某银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案外甲公司、收款人案外乙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后面的粘单显示:其中背书人案外乙公司在被背书人处将山东省某

承兑汇票很严谨,背书需谨慎

【案情】某公司合法持有票号313000*********9、付款行某银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案外甲公司、收款人案外乙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后面的粘单显示:其中背书人案外乙公司在被背书人处将“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中的“有”字书写不够规范。该承兑汇票到期后,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承兑,该行以第一手被背书人名称书写不规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其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某公司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银行予以返还该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判】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外乙公司背书中存在笔误致使某公司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某公司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判决某银行向某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万元。关于本案受理费承担问题,由于被告某银行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该费用应有某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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