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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不再无效

票据案件 郭玉棉律师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不再无效

其中: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不再无效

即:

10.将第六十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旧法条:

原《票据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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