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K先生日常从事票据生意。某日,B找到K先生要求将400万的承兑汇票兑换成十六张小面额的承兑汇票。其中一张50万的承兑汇票,B要求更换。K先生于是以5万元现金从他人处购得一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与B更换。

K先生拿到更换来的承兑汇票后贴现偿还了个人债务。后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银行拒绝承兑。银行告知该票为伪造,B联系不上K先生遂报警。那么,K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本案中,K先生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与B交换了50万元的商业承兑,并将换来的承兑进行了贴现,用于支付个人债务。K先生的行为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作者所写文字,系根据作者多年工作经验并结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所写,以期读者能够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在生活中有所帮助。所写文字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法律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