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宝诚贸易公司与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公司、第三人湘潭恒泽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于同年10月28日依法追加恒泽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宝诚贸易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5日,恒泽置业公司向被告马王堆建筑公司开具票号为23105510000652020122580647063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金额为198万元,汇票的承兑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汇票背书给湘潭中建五局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汇票背书给江**瑶族自治县宝瑞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7月22日,汇票背书给湖南申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汇票再由湖南申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现该票据承兑日期已经届满,原告提示付款后,遭到拒绝,现原告作为持票人无法承兑该汇票。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无法承兑该汇票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追索,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9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2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恒泽置业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马王堆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提出申请,认为该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今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周兴芝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彭佳丽
书 记 员 康颖妮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