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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一矿老板收款51万元后“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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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货从来都是天经地义 但西昌市刘某 却在和某公司法人张某 签订铁矿石供销合同后 拿着该公司支付的50万承兑汇票 和1万元现金预付款后 不仅不按合同约定供销铁矿石 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犯罪嫌疑人刘某 将受害人张某 用于购买铁矿石的资金51万元 用于还债或

付款交货从来都是天经地义

但西昌市刘某

却在和某公司法人张某

签订铁矿石供销合同后

拿着该公司支付的50万承兑汇票

和1万元现金预付款后

不仅不按合同约定供销铁矿石

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犯罪嫌疑人刘某

将受害人张某

用于购买铁矿石的资金51万元

用于还债或个人消费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已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

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

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

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攀枝花市某法人张某书面到西昌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2014年12月与永仁县某公司的刘某与刘某在西昌市签订铁矿石供销合同后,张某支付了50万承兑汇票和1万元现金的预款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其供销铁矿石,失去联系。

西昌市公安局初查后,于同月依法立案侦查, 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云南省大理落网,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 9 月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018年9月依法起诉到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经西昌公安调查: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把受害人张某等人带到位于西昌市的某公司货场,告诉受害人张某其在该货场有2000至3000吨铁矿石,双方现场看了实物后(后经核查,该货场所储放的铁矿石绝大部分不属于刘某),签订了一份铁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刘某购买褐粉,先款后货,以100万元货款为一结算批次,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张某将5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1万元的现金交付给刘某,刘某收到50万元承兑汇票和1万元现金后于2015年1月通过贴现的方式从西昌市钢材市场以486500元的金额将5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并将全部费用转入其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内,之后刘某将该笔预付款用于购买汽车、归还其原来的私人借款、支付私人借款的利息等,刘某收到张某支付的预付款期间,将其原来在该公司货场内的铁矿石自行销售后潜逃。

案发后,西昌市公安局办案民警通过缜密侦查,确定了刘某的外逃方向。在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将刘某抓捕归案。经讯问,刘某对全部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用赃款购买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为受害人张某共计挽回经济损失51万元(均已全部退还给受害人),至此,犯罪嫌疑人刘某共计给受害人张某造成经济损失51万元全部追回。

西昌一矿老板收款51万元后“人间蒸发”……

张某为西昌公安送出锦旗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西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投资不能太大意,资产背景莫轻信,公司实况要查询,在签订任何合同或投资过程中,要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西昌公安告诫心怀不轨之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公安机关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查到底,依法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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