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晋渣男之电子汇票承兑人,不主动,不拒绝、不承诺! 提示付款待签收,究竟是否是可以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哇,看到这个标题是不是很激动的点进来了? 小编最近做了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被告涉及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该公司在当地名气很大,以至于在准备
新晋渣男之电子汇票承兑人,不主动,不拒绝、不承诺!
提示付款待签收,究竟是否是可以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哇,看到这个标题是不是很激动的点进来了?
小编最近做了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被告涉及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该公司在当地名气很大,以至于在准备该案起诉材料的时候,为了取证联系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听说是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都拒绝给小编做公证,小编感到非常的忧伤。既然讲到票据追索权纠纷,自然要介绍下什么是票据,《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其中汇票有纸质汇票和电子汇票,电子汇票又可以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之分,本案讲到的电子汇票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是将商业汇票实现电子化,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处理。而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票据付款请求权主要是针对持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纠纷,追索权主要针对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纠纷,本案涉及的是票据追索权。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2017年12月9日新宇电力与皖晋煤炭签订煤炭购赊合同,为支付货款,新宇电力向皖晋煤炭开具了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0日,金额为50万元,该汇票的出票人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宝塔能源背书给科贝奇,2018年5月31日科贝奇背书转让给新宇电力,2018年5月31日新宇电力背书转让给皖晋煤炭;2018年11月30日皖晋煤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动提示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但承兑人并没有及时付款,现在该张电子承兑汇票仍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拒绝承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票据持有人皖晋煤炭的合法权益。因而,皖晋煤炭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法律分析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根据《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持票人为了不让自己手中汇票变成一纸空文,就要捍卫自己的票据权利,而票据追索权首先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据。【为什么说票据承兑人是“新晋渣男”,首先,承兑人很少或者说几乎不可能提前承兑付款的,从不主动;其次,当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承兑人付款的时候,承兑人往往是不直接拒绝的,承兑人看到了持票人深情款款的付款提示,尽管承兑人很无奈,但是从不直接拒绝;最后,承兑人虽然不会拒绝持票人的付款提示,但是也不会给任何承诺付款,这就是新晋渣男三大特征,不主动、不拒绝、不承诺!】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从上述法条规定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后,接入机构需要依据与承兑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据款项时,直接从承兑人账户扣划资金支付票据款项;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则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然实务中,一旦发生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据款项时,接入机构却并不会代承兑人作出拒绝付款的行为,于是就出现了“不主动、不拒绝、不承诺”的“渣男承兑人”任由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存续,该状态是否可以作为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依据,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不能理解为承兑人拒绝付款,这种观点理解的拒绝必须是直接了当的拒绝,只要没有承兑人明确的拒绝证明或者拒绝付款通知书都不算是拒绝。(渣男还没有拒绝你,你还有机会,还有机会请求渣男付款)实务中有相关案例做支撑:【长葛市鑫达石材营销部与内蒙古包头市兴东华宝冶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案号:(2019)内0205民初151号)】【娄底市金晶工贸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宝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8)湘1381民初3174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实际上是承兑人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是消极的拖延履行义务,过于消极等于拒绝。实务中采用该观点的法院较多,相关案例支撑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湘0104民初7847号)】、【苏州市智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多威尔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案号:(2018)苏0582民初15201号)】
主要理由如下:
1、票据承兑的绝对性导致任何附条件承兑无效。《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具体到承兑汇票,只要承兑人已经承兑,到期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若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拒绝付款。
2、《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承兑期间,《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若承兑人在收到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次日起第3日尚未作出应答,且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据款项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3、《票据法》明确规定: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既可以出具拒绝证明,也可以出具退票理由书。本案财务公司附条件的兑付票据的《公告》,属于拒绝承兑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承兑人拒绝支付的证据之一。此外,向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催告,自收到律师之日起10日内未付款视为拒绝承兑。法律明确规定,拒付的证明并非只有《拒付理由书》一种类型。因此,作为皖晋煤炭的原告向其前手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承兑人如果逾期承兑或者逾期作出拒绝承兑的通知,除依法请求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持票人还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保监会对贵单位既不予以承兑,也不作出拒绝承兑的通知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地行政机关的的处罚也是拒付证明之一。
4、最后,从实务操作看,若承兑人拖延付款,不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且持票人未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间超过6个月,就会丧失追索权,这将严重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提示付款待签收”并不能成为承兑人以及持票人前手抗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依据。
综合建议
同时给有关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人一些建议:
1、电子汇票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的通过电票系统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能及时付款,票据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及时与承兑人沟通,尽快取得拒付通知;
3、承兑人拒绝出具书面拒付通知的,可以通过律师发函等形式督促承兑人,进一步搜集承兑人视为拒付的证据;
4、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或视为拒绝对付后,6个月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免错过追索期限而丧失票据追索权。
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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