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票据从业者在从事票据业务时,似乎都颇有心得,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各种风控方法。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追索风险,就有这么一群人会使用空壳公司,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来进行票据的背书。看起来既简单又省事。真的会是这样吗?
票友提问?
都说票据是债务,这债务主体也应该是公司,看起来与个人毫无关系。这么来说,即便背书过的票据逾期被追索,那也仅能以这空壳来偿还。公司资产啥也没有,或者寥寥无几,就算你执行也拿不到钱。看起来这个主意棒极了!
于是,真的有人就这么做了,但是结果却不是那么简单。
2019年10月30日,杭州萧山瓜沥罗青荣建材经营部与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经过
票据开出
2018年2月10日,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3631936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是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到期日是2018年8月10日。
后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杭州萧山瓜沥罗青荣建材经营部。
遭遇拒付
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将承兑汇票交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山支行委托收款。2018年9月3日,该承兑汇票遭到拒付,拒付理由为“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某为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汤某为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按照之前的逻辑,票据债务为公司债务,应该与温某、汤某无关,那么法院的审理结果又是怎样呢?是否如猜想一般,温某、汤某无需为此承担债务责任呢?
法院认为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温某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荣生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汤某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温某、汤某在审理中未就此项事实进行举证,故此温某、汤某依法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哎呦,这个结果怎么这么意外呢?这么说来,票研社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票据背书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仅有一个股东,就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其承担票据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且此时持票人不需要搜集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同,该举证责任由该股东来承担,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互相独立,那么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带着这样的疑问,票研社采访了赵伟?绰墒Α?/p>
律师说法
赵律师表示,这种思路完全正确,他们在票据诉讼中经常通过这样的方式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到最大的权利!而且赵伟?绰墒μ崾荆?幢阍谄鹚呤泵挥衅鹚吖啥??谥葱泄?讨腥匀豢梢宰芳?这话说的,票研社的小编听的是一愣一愣!
那么是不是这种方法就成了票据追索的万用灵药了呢?赵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很多公司有更高级的操作,抑或是诉讼中增加股东,或是不断调整股权结构,上述方法都能够起到对抗的作用。此时还需要律师的专业意见。